![]() |
|||||||||||||||
|
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| ||||||||||||||
|
一、填繳普通護照申請書乙份 二、年滿 14 歲者,應繳驗國民身分證正本(驗畢退還),並請將正、反面影本分別黏貼於申請書正面(正面影本上換補發日期需影印清楚,以便登錄)。 14 歲以下未請領身分證者(年滿 14 歲,應請領國民身分證),繳驗戶口名簿正本並附繳影本乙份或最近 3 個月內辦理之戶籍謄本。 三、請繳交照片一式 2 張,規格如下:直 4.5 公分 ,橫 3.5 公分 ( 2 吋光面白色背景彩色照片) 6 個月內所拍攝之脫帽、五官清晰、不遮蓋,相片不修改,足資辨識人貌之正面半身,人像自下顎至頭頂長度不得少於 3.2 公分 及超過 3.6 公分 ,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 70% ∼ 80% ,不得使用戴有色眼鏡照片及合成照片【亦即與內政部新式國民身分證相片相同規格】,一張黏貼,另一張浮貼於申請書。 四、繳交尚有效期之舊護照。 五、男子(年滿 16 歲之當年 1 月 1 日 起至屆滿 36 歲當年 12 月 31 日 止)及國軍人員於送件前,請持相關兵役證件(已服完兵役、正服役中或免服兵役證明文件正本)先送國防部或內政部派駐本局或各分支機構櫃台,在護照申請書上加蓋兵役戳記(尚未服兵役者免持證件,直接向上述櫃台申請加蓋戳記),再赴相關護照收件櫃台遞件。(請參閱接近役齡男子、役男及國軍人員申請護照須知) 六、未成年人(未滿 20 歲,已結婚者除外)申請護照應先經父或母或監護人在申請書背面簽名表示同意,並黏貼簽名人身分證影本。 七、持照人更改中文姓名、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項目,不得申請加簽或修正,應申請換發新護照,並繳交 3 個月內戶籍謄本乙份。 八、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需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,申請換發新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 九、護照規費新台幣 1200 元(請於取得收據後立即到銀行櫃台繳費,並保留收據,以憑領取護照)
注意事項 一、原則上護照剩餘效期不足 1 年者,始可申請換照。 二、申請人未能親自申請,可委任親屬或所屬同一機關、團體、學校之人員代為申請(受委任人須攜帶身分證及親屬證明或服務機關相關證件),並填寫申請書背面之委任書,及黏貼受託人身分證影本。 三、工作天數(自繳費之次半日起算)﹕一般件為 4 個工作天;遺失補發為 5 個工作天。 四、上班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,中午不休息 五、依國際慣例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※ 本須知僅供參考,倘有爭議,應以申請時相關法規為準 。 |
||||||||||||||